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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失物招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推进宁波市诚信建设,方便市民或组织寻找失物、返还失物、发布失物信息,保护失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81890失物招领中心(以下称失物招领中心)统一遗失物受理、返还发布相关信息。各级政府、社团组织、村(居)委员会和公安、法院、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当依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遗失物的报失、认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遗失物是指非因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占有的各类物品。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区域内办理失物报失、认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报失和招示

第五条 遗失物品者(以下称失主)或拾得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失物招领中心报失和招示:

(一)失主到失物招领中心办公地点报失或招示;

(二)通过81890热线电话报失或招示;

(三)发email给失物招领中心报失或招示;

(四)写信至失物招领中心报失或招示;

(五)直接登录81890网站的失物招领版块发布信息。失主或拾得者可以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报失或招示。

第六条 报失人应提供尽可能详尽的遗失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失物的品名特征、遗失地点、时间,以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失物招领中心指定工作人员通过第三条所列途径接受失主或拾得者报失或招示的有关信息后即为受理。

第八条 失物招领中心主要通过81890网站发布失物信息。市民也可通过81890热线电话询问失物信息。

第九条 其它失物招领组织或部门也可委托失物招领中心代为发布相关信息。具体办法按本章办理。

第三章 失物移交

第十条 拾得者或其委托人可以把失物送至失物招领中心办公地点,填写《失物受理登记单》并签名或盖章,同时做好失物移交工作,失物移交时须有监交人员到场监督移交过程。

第十一条 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应作好失物的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并立即移交给中心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失物。

第十二条 失物招领中心主要通过81890网站发布失物的简要信息。市民也可通过81890热线电话询问失物信息。

第十三条 拾得者也可代为保管失物而要求失物招领中心发布失物的相关信息。具体办公参照第二章报失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对长、高、重等不易移动及动植物类失物,可由拾得者或当地组织代为保管、养护。拾得者或当地组织应把失物的相关信息告知失物招领中心。

第十五条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失物招领信息由失物招领中心统一办理、发布。

第十六条 失物招领中心接收失物或失物相关信息后,工作人员负有积极寻找失主的义务。

第十七条 遗失物品是违禁物品的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失物招领中心。

第四章 保管及处理

第十八条 失物招领中心应当妥善保管好受理的失物。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已受理的失物的灭失。

第十九条 失物招领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所保管的失物被冒领。

第二十条 失主认领失物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失主如委托他人认领失物,则认领人认领时还须出示失主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应确认确系失主或委托人后方可返还代保管的失物。返还失物时须办妥相关手续。归还失物时须有监交人员到场监督失物的归还过程。

第二十二条 拾得者因管护、归还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二十三条 失物招领中心对受理的失物保管期限为:贵重物品2年;一般物品六个月。超出上述规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失物可经失物招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拍卖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拍卖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也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失物储存过程中的自然毁损,失物招领中心不负责任。对在保管期内已变质的失物、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失物,要经失物招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由失物扫领中心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失物招领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保存在中心、其它单位、个人处的失物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失物招领中心地址:中山西路298号 海光大厦五楼。

失物招领中心热线电话:81890

失物招领中心网站:www.81890.gov.cn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施行中问题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